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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董监高的核心技术人员薪酬的归集口径、依据及合理性
企业管理层中担任董监高的核心技术人员如研发总监等,其薪酬是否可以归入研发费用?政策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在《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中第六条规定:本意见所称企业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第三项第(五)条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第一项第(一)条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由上述政策文件规定可知,管理层中从事研发管理及统筹工作的人员属于会计中研发人员和高企中科技人员归集口径,将其薪资等计入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加计扣除政策中未明确提到参与研发工作的管理人员,因此按照谨慎性原则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另外针对担任董监高且非研发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其薪酬是否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也有所不同。若负责统筹公司的研发工作,则其薪酬可计入研发费用,若主要承担的是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则基于谨慎性原则将薪酬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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