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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解析
基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成为高企的条件之一要求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接下来我们就“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总收入”进行详细阐述。
一、收入总额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收入总额体现在财务报表中的科目包含: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其他收益、视同销售收入等。 二、不征税收入 二、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见的财政拨款有: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常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审验、仲裁、鉴定、检验、培训、考试、颁发证照等,有费用支出,确需收费补偿的收取登记费、注册费、审验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培训费、考试费、证照费等;特许使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对污染或损害环境的收取环境补偿治理费等。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常见的政府性基金有: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积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等等。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收入,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但并不属于税收优惠,因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且不能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故实际过程中,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比足够,不建议企业认定“不征税收入”。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比不足,则企业可以考虑在符合“不征收收入”认定条件的情形下,将这部分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以此来增加高品或高服占比。 解释清楚什么是“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总收入的概念自然就很清晰了,总收入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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