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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研发人员认定与新三板挂牌披露时差异原因以及调岗程序核查
问题 14.1 关于研发费用
请发行人说明:(1)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立项时间、开展过程及计划、报告期内实现的研发成果以及转化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多个项目仍处于在研状态的原因;(2)研发人员的认定标准,与新三板挂牌时披露技术人员认定的差异情况及原因,研发人员认定是否准确;按照招聘和调岗列示报告期内研发人员数量的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原因,人员岗位变动是否履行了人员异动程序,岗位变动前后相关工作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变化,是否存在集中调岗、人员混用等情况;各研发部门的研发内容、在研项目和人员配置及其变动情况,是否存在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工作的情形;人均薪酬与同行业和同地区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及存在差异的原因;职工薪酬在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其他期间费用间归集的依据及合理性;(3)研发领用和耗用原材料的内部控制措施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研发和生产领料混同、会计核算混同的情形;(4)研发领料的最终去向,是否形成样品及相应库存管理和产品去向,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5)若存在生产和研发共用生产线的情形,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折旧费用计入各成本费用的金额及占比,折旧费用归集依据以及准确性;(6)发行人研发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7)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的差异情况及原因;(8)报告期内合作研发的主要情况,包括研发项目名称、各项目合作研发权利义务相关约定、费用承担与研发成果权利归属、目前已取得的研发成果等,相关会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说明:
(一)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立项时间、开展过程及计划、报告期内实现的研发成果以及转化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多个项目仍处于在研状态的原因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仍处于在研状态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持续改进产品性能,降本增效;2、预先布局技术迭代趋势,攻克全新技术路线;3、着眼高端细分市场,实现先进材料国产化。
(二)研发人员的认定标准,与新三板挂牌时披露技术人员认定的差异情况及原因;按照招聘和调岗列示报告期内研发人员数量的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原因,人员岗位变动是否履行了人员异动程序,岗位变动前后相关工作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变化,是否存在集中调岗、人员混用等情况
1、研发人员的认定标准,与新三板挂牌时披露技术人员认定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技术人员范围仅统计公司内部认定的技术工程师,未包含全口径的研发人员,因此导致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 2019 年末技术人员21 人少于 2019 年末实际的研发人员 47 人。
2、按照招聘和调岗列示报告期内研发人员数量的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原因,人员岗位变动是否履行了人员异动程序,岗位变动前后相关工作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变化,是否存在集中调岗、人员混用等情况
报告期内,研发人员变动原因主要为新招聘或离职,极少数为调岗变动。其中,2021 年 1 名员工由安环部调岗至研发部门任研发助理,2022 年 2 名员工由生产工艺部调岗至研发部门任研发助理与实验员,主要负责辅助研发设计和实验操作等工作,其薪酬相应自调岗月份由计入生产成本改为研发费用。调岗人员均有多年的高分子新材料行业从业经验,该等调岗主要是包括补足研发项目人员缺口、员工个人意愿等综合考虑决定。
关于内部调岗,为保证员工专业技能与岗位职责匹配,公司制定了严格的调岗审批控制流程。报告期内 3 名人员调岗调入研发部门均已履行相关程序,岗位变动前后相关工作内容发生了实质变化。公司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有明确的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岗位设置不存在人员混用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不存在集中调岗等异常情况。
(三)研发领用和耗用原材料的内部控制措施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研发和生产领料混同、会计核算混同的情形
公司基于生产需求和研发需求安排领料,依据生产领料单和研发领料单,分别计入“生产成本-直接材料”和“研发费用-材料费”。发行人制定了《研发中心采购制度》文件,规定了研发领料相关的内部控制,对研发领料和生产领料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并严格执行,不存在研发领料和生产领料混同、会计核算混同的情形。
(四)研发领料的最终去向,是否形成样品及相应库存管理和产品去向,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研发材料根据研发项目实际需求领用,最终的去向主要为研发过程中合理损耗、形成研发废料、形成待检样品送客户进行验证几个方面。研发领料后续流转及其相关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发行人研发领料的最终去向主要为研发过程中合理损耗、形成研发废料、形成待检样品送客户进行验证,去向清晰,相应的备查记录完整准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五)若存在生产和研发共用生产线的情形,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折旧费用计入各成本费用的金额及占比,折旧费用归集依据以及准确性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同研发类型所用的研发专用设备情况如下:
公司将专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指定为研发专用设备,公司的研发活动只使用研发专用设备进行。公司研发试验、试产皆由研发中心独立进行,独立核算,不存在与生产部门共用设备生产线的情形。
(六)发行人研发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的比例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
1、发行人相比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整体经营规模较小,营业收入金额较低,因此研发费用率相对较高。
2、发行人所处高分子新材料行业属于典型的研发驱动型行业,为巩固和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优势,逐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持续满足下游领域技术进步带来的材料性能需求变革,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强化新技术研发以及研发团队建设,持续保持了较高的研发投入,因此研发费用率略高于同行业平均值。
综上所述,发行人研发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具有合理性。
(七)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与研发费用的差异原因主要为:
(1)研发费用会计核算范围与税收政策认定可加计扣除范围差异:研发费用归集与加计扣除分别属于会计核算和税务范畴,二者口径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为:办公费、快递费等,同时使用权资产租赁费、房租、水电费等参照政策文件中非专用费用均不做加计扣除。
(2)未能加计扣除的与外部机构进行合作研发活动情况:2022 年度,发行人未能加计扣除的合作研发金额为 19.42 万元,系支付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运行经费。因合作开发的相关合同未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以及未取得合作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账,发行人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已按上述规定对相关不符合加计扣除的费用予以调减。
(3)非仪器、设备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根据相关规定,研发用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的折旧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已按上述规定对相关不符合加计扣除的费用予以调减。
(4)输入操作失误导致报表项填列错误的情况: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康美特在申报加计扣除时,excel 计算公式加和操作遗漏了研发人员工资等,导致合计金额减少 226.27 万元。
(八)报告期内合作研发的主要情况,包括研发项目名称、各项目合作研发权利义务相关约定、费用承担与研发成果权利归属、目前已取得的研发成果等,相关会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进行的合作研发项目,研发内容及成果分配方案明确,且约定了保密措施。发行人进行合作研发,有利于进一步充实技术储备,加强有机硅封装材料相关产品、技术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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