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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高品模块知识梳理
政策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三、认定条件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理论解读
一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 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①电子信息②生物与新医药③航天航空④新材料⑤高技术服务⑥新能源与节能⑦资源与环境⑧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3、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一定是企业自有的,不可以是外购的。
5、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金额没有限定,但不能为0,数量也没有限定。
二 主要产品(服务)
1、主要产品(服务)必须要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2、企业申报当年取得的软件著作权对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的主要产品(服务)不能起到支撑作用,不予确认其使用有效性。
3、知识产权(除软件著作权外)为申报年度受让或受赠获得的,仅对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受让或受赠的,其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支持作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其余情况不予确认其使用有效性。
4、对于重新认定企业,之前认定年度已使用过的Ⅰ类知识产权,可继续作为支持主要产品(服务)的知识产权。
各类收入关系从属
风险点 典型问题分析
1、企业申报的高新产品为外购的,而非自主研发,不符合基础条件会一票否决。
2、企业未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不规范,且未开具发票或发票开具的品名未体现产品名称,无法确认与高新产品(服务)关系,无法区分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与其他产品收入的金额。导致专家无法从定性定量的角度去判定高新产品与高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3、企业委外加工生产,但委托加工手续不规范,查询企业取得进项发票,体现的发票品名与该企业对外销售的发票名称完全一致,从财务处理上存在可能是贸易行为的争议。
4、与关联企业开展交易活动,但是实际开展的项目、申报的收入均与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及收款凭证不符。
应对措施
一 定性指标因素
1、企业应注意提早完成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授权。
2、高新技术产品(含主要产品)应与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相关联。已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属于高新产品的核心技术。
注:①企业需要收集好能证明其核心支持作用的佐证材料:知识产权申请材料、包括研发项目立项决议和报告、项目研发人员名单等证明材料。
②制造企业需要提供关键研发原始记录(如设计图纸、配方记录、测试记录、测试报告、研发过程修改记录、研发人员沟通记录及邮件等)。
③软件企业需提供通过SVN、GIT等代码管理软件管理的源代码、提交记录以及产品运行演示等)。
二 定量指标因素
1、高新产品与企业实际开票名称一致(需按双方合同内容开票),不一致的情况下需提供对照表;开票名称有疑问的,需有合同等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2、高新收入归集规范(提供相应的依据,如:完整的发票,有效的合同;贸易收入不归集高新收入,利用自有开发的网络平台代销商品和服务的应区分收入组成,代收代付收入不归集高新收入)。
4、销售合同真实性(开票日期在生产周期中、符合业务范围、完整的合同),若无合同,需有效的材料进行佐证(签字或盖章的委托单等)。
5、关联交易真实有效性(清楚的交易记录,实际销售产品或服务与合同所列一致)。
6、委外生产符合规范(委外加工合同、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等证明材料,进项开票应为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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