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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失败以及亏损企业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一)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二)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亏损年度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加大企业亏损额,以后年度取得的盈利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因当年度亏损而放弃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是不明智的,而且近些年高企申报过程中,企业实际产生研发费用而未享受加计扣除会引起审核专家的注意。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当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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