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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服务费能否归集为研发费用及相关的加计扣除政策
一 调研服务费能否归集为研发费用
调研服务费是否能归集研发费用,需要关注调研服务费是否用于公司研发活动,该费用发生的行为是否和研发活动有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其定义的研究是“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表明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是为了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提及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以医疗行业为例,公司的研发流程大多涉及基础研究和调研分析,项目立项前需基于项目的背景、目标和临床需求调研及信息收集等对研发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审审批,最后完成研发项目的立项。医疗行业的研发立项或是基于公司发展需求,或是基于客户需求反馈,或是跟踪国内外前沿,结合前几种方向作为立项来源并结合临床需求对产品技术创新性、排他性、独占性、领先性等多方面进行调研。所以,立项前或立项阶段的调研工作是企业研发流程中重要组成部分,且调研服务费基本由具体的研发项目构成,故调研服务费可计入研发费用。 若企业发生了和研发活动无关的调研工作,那此时的调研服务费计入销售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二 调研服务费能否享受加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的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用于研发活动立项前发生的调研服务费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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