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度融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紧紧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以高质量产业政策推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迈入新台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以来历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强大引擎,力促传统产业加快转型,优势产业提档升级,新兴产业加快集聚,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加快推动产业能级迈上新台阶、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一)政策体系构成。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由经济发展局、科技局和市场监管分局作为牵头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围绕总体目标抓好贯彻落实。(二)扶持目标方向。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坚持先进制造业立区、现代服务业兴区的理念,重点针对专精特新、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绿色经济、提质增效、创新驱动、改造提升等领域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关键环节。(三)资金来源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根据产业升级目标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保障政策兑现、取得实效。(一)突出产业导向。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扶持项目应体现全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优势主导产业、智能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鼓励类产业发展壮大。(二)聚焦企业主体。原则上,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集中财力重点支持企业发展,工业企业优先扶持A、B类企业、限制C、D类企业(企业类别界定根据《吴江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实施办法(修订)》确定)。政策扶持对象为政府类机构的不再予以资金奖补(经营性国有企业除外)。(三)明确配套原则。除上级规定要求配套的项目外,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开发区层面不再进行配套补助。(四)集中兑现与就高原则。开发区内制定的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注重实施部门间的平衡(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政策扶持奖励资金原则上实行集中兑现,即上半年对上年度扶持项目予以兑现,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逾期不再兑现,对同一项目奖励采取就高原则。(一)强化配合联动。各部门要强化全区“一盘棋”思想,目标同向、形成合力,全力抓好政策落地,做好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牵头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细化政策实施细则,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二)强化宣传引导。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宣传、部门政策宣讲、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引导和推动作用。(三)强化政策兑现。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要增强时效观念,本着精准、简便、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政策标准,优化办理流程,加快兑现进度,进一步提高产业扶持资金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四)强化监督管理。开发区财政局、牵头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公开相关产业政策和办理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总结经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二、三、四、五类政策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六类政策由科技局、市场监管分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七类政策由同里镇、江陵街道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将根据执行情况在两年内进行修订。2018年12月26日发布的《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吴开发〔2018〕145号)、《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吴开发〔2018〕144号)、《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资本运作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吴开发〔2018〕146号)同时废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以来历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强大引擎,力促传统产业加快转型,优势产业提档升级,新兴产业加快集聚,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加快推动产业能级迈上新台阶、产业结构迈向更高端。坚持先进制造业立区、现代服务业兴区,重点针对专精特新、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绿色经济、提质增效、创新驱动、改造提升等领域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关键环节,特修订本扶持政策。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对经省级审核通过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大力推动开发区专精特新培育库内企业提升关键性指标:以5%为基准,对已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提高一个百分点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对当年度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度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对当年度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对当年度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小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对成功获评“数字领航”企业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新认定为省级示范智能工厂、车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1.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2.对新获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5万元、75万元。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引进智能化设备,进一步实现生产工艺流程的智能化和产品的高端化,对当年度项目智能化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按照是否战新、高新技术产业,是否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鼓励方向进行评审后,择优对项目设备投资额进行有效投入奖励。项目在获得吴江区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按照20%—50%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实行就高享受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省和苏州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类企业(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企业、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等),实行就高享受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推动5G在各垂直领域的先导应用,对入围国家、省、市垂直行业5G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入围国家、省、市“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的优秀案例,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一)鼓励规上工业积极研发运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对当年产值排名开发区前一百且能耗强度(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排名前五的(能耗总量下降500吨标煤/年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以统计口径为准)。(二)化工企业关闭或转经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验收完毕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验收完毕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总部在吴江开发区的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民营企业(集团)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总部在吴江开发区的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民营企业(集团)给予12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集团)给予50万元奖励。全力做强存量、做优增量、做大总量,对新增纳统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次年产值同比增长超过50%、100%、150%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年度产值2亿元及以上,不足1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年产值10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每个企业奖励20万元;年产值50亿元及以上,不足10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每个企业奖励40万元;年产值100亿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每个企业奖励50万元。年度产值2亿元及以上,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年度产值同比增长40%及以上,且战新年度填报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统计口径为准)。对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规模达到开发区前五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研发报表本年项目经费支出3000万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报表本年项目经费支出合计除以本年营业收入)排名开发区前五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不含投入规模前五企业)。当年度营收首次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下一年度营收持续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再次奖励10万元(以统计口径为准)。对当年度纳入涉及核算规上服务业库的重点企业(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相关行业入库标准2倍及以上),入库后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入库重点企业次年全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营收数据以统计口径为准)。进一步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高质量完成国家、省、市、区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对统计条线涌现出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年度产值2亿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年度同比增长30%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为推动开发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文化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规上文化产业在库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5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超30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原则上每个企业只享受一次。对符合标准的工业投资项目应统尽统、颗粒归仓,对新纳统的工业投资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完成纳统投资额5000万(含)以上、不足1亿的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纳统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纳统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纳统投资额10亿元(含)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20万。鼓励企业提升终端产品质量,抢占消费市场,对当年度生产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鼓励方向的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产品的市占率、智能化、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程度,择优对产品排名开发区前五的企业,经评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推进中小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全力保障企业发展要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土地等资源发展所需。1.新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2.新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3.新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奖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二)培育“江苏精品”“苏州制造”品牌登峰(市监局)对获评“江苏精品”“苏州制造”品牌登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1.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企业(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30万元。2.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新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并发布实施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4.新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团体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奖励3万元。5.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并验收通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6.被新批准为省级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7.当年度引进或取得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件。1.新认定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2.新获评省级AAA、AA质量信用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评的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20万元奖励。2.提升科技创新能级,对当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评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第一完成单位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3.推动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4.对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培育企业,每获评1家创业类区领军、姑苏人才、省双创,分别给予载体运营机构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可叠加享受。(与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各类科技合作平台不享受此条政策)5.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批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获批的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获批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批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批的苏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批的苏州市创新联合体,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凡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第一权利人为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注册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每件一定数额的奖励。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含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2)凡当年企业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并获得美国、欧盟成员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授权的专利分别给予每件最高2万元奖励(同族专利授权奖励不超过10万元)。(3)凡当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新通过省级绩效评价验收的或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择一享受3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4)凡当年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每延伸保护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奖励,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5)凡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7.凡企业当年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并签订合同的,且年内划拨高校到账经费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0%以上,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奖励10万元,到账经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奖励3万元;到账经费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奖励2万元。列入标准化改造计划的农贸市场,依照《吴江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验收考核细则》进行考核,经区商务局验收合格后,对按申报计划完成改造的市场且基本投入运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需提供投资发票、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由属地组织实施,确定奖励对象及金额后报经发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印发
相关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