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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管委会,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江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扬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转变质量管理方式,加快质量管理数字化转型,持续改善经营业绩,推动质量强区工作的实施,加快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借鉴省内外开展质量相关奖项评比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吴江区区长质量奖”是吴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依法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使用数字化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且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吴江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不断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综合竞争力提升。
第四条 吴江区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至少评定一次,每年最多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吴江区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结果公正、科学,设立“吴江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
第六条 评定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其他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评定委的日常工作。评定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评定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活动,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提请区政府审定并批准吴江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定办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吴江区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意见,制(修)订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选拔、培训评审员,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吴江区区长质量奖工作计划,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
(五)调查、监督申报组织和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六)向评定委报告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七)公示吴江区区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八)承担评定委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并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区各行业协会配合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本行业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并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吴江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安全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二)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服务标准化,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各级监督抽查合格;规模以上工贸行业企业须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五)出口商品(如有)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未被国外通报或有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
(六)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七)申报前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八)申报前三年无较大质量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
(九)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备相当的数字化信息化基础,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杰出的社会贡献。
已经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及以上质量奖项的企业,不可再申报吴江区区长质量奖。
经评定委同意,申报资格条件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和其他省市质量相关奖项评定经验。
第十三条 吴江区区长质量奖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造业质量管理数字化水平评价规范》等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的申报类别分为工业、服务业、农业及其他,每届评出区长质量奖5家。
第十五条 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审议等内容。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应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吴江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的总评分应当高于700分(总分1000分)。
第十七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实践需要,吴江区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分数线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届吴江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评定办印发工作文件,对外公布本年度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吴江区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经申报组织住所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定办。评定办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定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由材料评审组出具材料评审报告,评定办据此确定进入陈述答辩评审环节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定办组织开展陈述答辩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定办根据材料评审得分(占50%),陈述答辩评审得分(占50%)综合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定办组织开展现场评审,根据现场评审情况提出吴江区区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 材料评审组、陈述答辩评审组及现场评审组均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过程由评审组组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评定办将吴江区区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审议,经审议确定的名单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政府发文公告,并对获奖组织给予表扬激励;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评定办进行核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告知申报组织。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吴江区区长质量奖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评定办: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生产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并被国外通报或被有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较为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的,由评定办调查核实,并向评定委报告。情况属实的,由评定委提请区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
评定委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对发现的上述情形,及时报告评定办。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吴江区区长质量奖荣誉的获奖组织,由评定委提请区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予以曝光。该组织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条 获得吴江区区长质量奖满三年的组织,在按当年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
经评定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一条 承担吴江区区长质量奖评定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定办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苏州市吴江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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