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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人员模块分析
政策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三、认定条件(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科技人员定义 (1)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 (2)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PS:上述人员要求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2、职工总数定义 (1)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PS:①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 ②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背后逻辑 科技人员模块可以变相体现企业研发的能力。 ①若科技人员过少,说明企业研发能力相对的较弱 ②若科技人员比例过高(软件企业除外),特别是生产型企业,专家会怀疑企业是否为了凑研发费用将不相干人员强行归入科技人员。 案例分析 某企业研发部共有15人;生产部有50人,其中中试工程师3人;市场部20人,其中样机投放及维修工程师2人;总经办5人,其中项目现场总指挥1人 并非是只有研发部的员工才称为“科技人员”,在以上案例中,中试工程师、样机投放及维修工程师、项目总指挥都是为研发活动提供技术服务的,所以该公司在高企申报认定中,科技人员数量为15+3+2+1=21人。 规避风险:部分公司职工总数较多,若只片面计算研发部人数,科技人员占比可能达不到10%以上的要求。 某企业在A市市区设立总部,有销售、行政等员工共计100人;将研发部门独立设为分公司在C市进行研发活动,该分公司共50人;此外,在C市设有子公司1家,该子公司有80人。 在高企申报中,申报企业的子公司职工不计入总数,但是分公司的要计入,故上述企业职工总数为100+50=150人 规避风险:分两种情况。 如果上述企业申报认定高企时不将分公司(即上述案例的研发部)人数计算入职工总人数,则企业无科技人员,不满足“科技人员占比”的认定条件。 某劳动密集型企业共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兼职、临时聘用的职工120人,此外还有劳务派遣人员500人 在申报认定高企时,劳务派遣人员也要计入职工总数。 风险一:纳税申报表中的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或者员工薪酬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中,会出现一笔数额较大的“劳务费”,如不将劳务派遣人员计算入职工总数,专家会用劳务费除以公司人员平均薪资,得出劳务派遣人数,再将这部分人加入总人数,可能导致申报企业人员占比达不到10%的问题。 风险二:部分公司将劳务费划入职工薪酬中,但不将劳务派遣的人员算在职工总数里,会导致平均职工薪酬上升,甚至超过科技人员平均薪资,导致数据不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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