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知规〔2022〕2号
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苏政发〔2022〕66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专利奖评选工作,根据《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苏政发〔2022〕6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办发〔2019〕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管理、宣传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江苏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江苏专利奖的评选工作,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和异议裁决,决定、处理评奖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2名,由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可以连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江苏专利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制定实施评奖工作方案,组织专家组开展具体评审等。
专家组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专家、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等。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五条每届评奖活动开始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奖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人员名单,报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工作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政府批准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江苏专利奖评选活动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等。
第七条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中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为专利权人。当专利权人为多个的,应当由其中一个专利权人牵头,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后申报。
申报主体为单位的,在申报前,应当由申报主体对拟申报参评的专利项目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申报主体为个人的,由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
第八条 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中专利发明人奖的,申报主体应当为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
在申报前,应当由申报主体所在单位对拟申报参评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申报主体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
第九条 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十条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本省常住居民”是指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的个人。
《办法》第八条和本细则中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在专利证书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栏中署名前三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一条《办法》第八条中的“专利质量高”,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有效专利中发明专利占比较高;
(二)专利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关联度高;
(三)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
(四)专利权平均维持年限长;
(五)专利已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
(六)专利技术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第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中的专利项目已获得江苏专利奖,包含以往获得过江苏省专利项目奖;个人已获得江苏专利发明人奖,包含以往获得过江苏省十大杰出专利发明人奖、十大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和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
第十三条 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的专利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三)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说明(加盖实施单位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实施单位相应纳税证明或者纳税凭证扫描件;如有专利许可、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四)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说明(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申报主体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商誉情况等。
第十四条 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中发明人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
(二)申报人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履历,职务在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干部,还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证明。履历及证明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应当由申报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三)申报人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清单;
(四)上述专利近三年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说明(加盖实施单位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实施单位相应纳税证明或者纳税凭证扫描件;如有专利许可、转让、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五)上述专利近三年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说明(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六)申报主体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等。
第十五条申报江苏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
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由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残联、省工商联等省级群团组织推荐的,遵循面向一线原则。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或者推荐院士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配的推荐名额对申报参评的专利项目或者个人进行择优推荐;院士推荐须同时有2位或者2位以上院士联合推荐,且每位院士只能推荐1项申报参评专利项目或者1名申报参评个人。
相同专利权人申报参评专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专利权人是高等学校或者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报参评专利项目不超过2项,其中,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申报参评专利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申报参评专利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同一高等学校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中发明人奖的不超过2名,其他企事业单位不超过1名。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应当对拟推荐参评的专利项目或者个人进行公示;院士拟推荐参评的专利项目或者个人由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院士出具推荐书,并写明推荐理由,加盖单位公章或者院士个人签名。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书的,视为不予推荐。
第十九条推荐参评江苏专利奖应当面向基层和一线工作人员,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江苏专利奖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本细则第三章相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要求推荐单位或者推荐院士组织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推荐。
第二十一条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专利类型、技术领域、人员类型等进行汇总分类,并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江苏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评审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质量。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2.技术先进性。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1)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1)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发展前景。
江苏专利发明人奖评审标准:
(一)发明创造能力。评价:1.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有效专利数量;2.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主要专利质量。
(二)实际贡献度。评价:1.在主要专利发明创造过程中承担的具体工作;2.在主要专利发明创造过程中实际参与程度;3.在主要专利发明创造过程中做出的实质性贡献。
(三)相关专利创新水平。评价:1.主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先进性;2.主要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
(四)相关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五)相关专利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1.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发展前景。
第二十三条江苏专利奖评审程序和规则如下:
(一)进行两轮初评,第一轮为网上材料评审,第二轮为现场答辩评审;
(二)网上材料评审包括客观评分和专家评审两个部分。客观评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组织人员对参评项目和个人的客观指标按照统一的方法采集数据并计算得分;专家评审由专利审查员专家、技术专家、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等组成不少于7人的专家评审组,每位专家分别根据相应类别的评审标准独立打分。然后由评审委员办公室按照客观评分35%、专家评审分65%的权重计算参评专利项目和个人的评审得分,并根据得分从高到低提出入围现场答辩评审的项目和个人名单;
(三)现场答辩评审包括答辩人陈述和专家提问两个环节,由专利审查员专家、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等组成不少于9人的专家评审组,每位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答辩情况进行现场独立打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每个入围项目和个人的现场答辩专家评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取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入围项目和个人的现场答辩评审得分;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网上材料评审得分40%、现场答辩评审得分60%的权重计算入围项目和个人的最终评审得分;
(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评审得分,提出拟获奖项目和人员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六)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获奖项目和人员建议名单进行集体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拟获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成员因故无法参加的,应当提前向评审委员会主任请假,经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本单位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并代表该委员会成员进行表决。
拟获奖项目和人员建议名单应当获得到会评审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拟获奖名单在省知识产权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期15日。
第二十六条拟获奖名单公示前,参评专利项目或者个人如要退出评选,应当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院士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于 5日内,书面告知推荐方、申报方。
拟获奖名单公示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退出评奖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照评选推荐条件和标准,就拟获奖对象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履行职责、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对于意见存在异议的,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向原审核单位申请复核。
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及公安等部门意见。
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公安、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其中,对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意见;对其他所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征求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意见。
对社会人员重点征求公安部门意见。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江苏专利奖拟获奖项目或者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扫描件。未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有效证明材料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接到异议材料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异议内容进行核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送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收到上述处理建议后,应当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三十二条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委员会将江苏专利奖拟获奖名单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证书奖金发放
第三十三条 江苏专利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江苏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证书颁发给获奖的专利权人,江苏专利发明人奖证书颁发给获奖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至申报主体,获奖专利项目涉及多个专利权人的,奖金分配由相关专利权人自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 申报材料提交之后,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仍然按照申报时的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江苏专利奖推荐和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与申报单位、项目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对在推荐和评审江苏专利奖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江苏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同时,提请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获奖单位和个人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继续享有荣誉将会严重损害荣誉声誉的,按程序予以撤销奖励。
第三十九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开展宣传和交流,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冒名开展江苏专利奖评审活动,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2016年10月12日发布的《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苏知规〔2016〕1号)同时废止。